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详见网经社【专题】这些重点一定要懂!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重磅发布),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办法》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针对当下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办法》均一一提出。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责任?如何规范网络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如何界定零星小额交易?如何管理好评差评展示?等等。
此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大致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的统一执法尺度,更好的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例如,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确定交易次数的上限,交易金额的上限,跨平台合并统计,就可以准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
另一方面,该办法也准确捕捉到了当前电商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痛点,并加以合理回应,甚至在规则上有所创新,例如以下几方面:
(1)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两种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了前述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商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有助于理清相关服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促使这两类电商模式的合规经营,以及整个细分行业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
(2)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 面,现实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如不同意电商APP信息采集权限就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迫使消费者被迫同意额外的信息采集授权。本次《办法》中规定的,不得 采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的内容,就关注和回应了这一现实痛点,可以有效打击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3)关于广告推送,商家以往都会在广告拒绝接受方式上来设置障碍,通过让消费者难以拒绝,来使得其广告推送行为“合规”推送;而此次《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规定,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前述现象。
(4)在屡禁不止的“平台二选一”问题上,更加细致地将平台常见“打压措施”明确为违规行为,为商户维权和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